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
《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举措。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由它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这就表明,常委会是全委会选举产生并对全委会负责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常委会成员的“级别”都高于其他全委会成员,常委会又在主持党委的日常工作,通常出现常委会代替全委会的情况,以至一些党员产生了常委会领导全委会的错觉。
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实际上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全委会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从一些地方的实践看,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第一,建立健全定期召开全委会会议制度。凡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都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通过召开全委会议讨论决定,并在全委会监督下实施。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全委会议次数。与此同时,不断丰富和改革全委会议的内容和召开形式,改变过去全委会只听取报告、接受指令和任务、发言表态的单一内容和形式。常委会应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包括报告常委会及其成员廉政建设的情况,接受全委会的审议。应增加讨论、批评、建议、询问和质询等内容和形式,切实强化全委会的决策权、监督权和处置权。十六大以后,胡锦涛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为各级党委作出了表率。
第二,建立健全全委会议议题双向提出制度。即全委会议的议题,既可以由常委会提出,也可以由委员、常委联名提出。1/3以上委员或常委联名提出的议题,即应列为全委会议的正式议题。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会议议题在会议召开前几天书面通知到各位委员,使委员提前充分准备,更有效地参加议题的讨论。
第三,建立健全全委会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全委会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全委会在议事决策时,应按照委员-常委-副书记-书记的顺序,依次发表个人意见,避免出现因主要领导讲话在前,对其他同志的发言产生导向性影响的问题,使各位委员能够充分真实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样,更有利于集中正确的意见和集体的智慧。为确保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与社会效益最大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应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制度,决策论证、评估制度,决策责任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注重发挥思想库、智囊团的作用,坚持做到没有经过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的不出台;没有经过几个方案选择比较的不作出决策;有些重要决定在没有经过试点的情况下不急于推开。
第四,健全和完善全委会表决制度。票决制的主体应由常委会向全委会拓展,票决制的使用对象应由重要干部任免向涉及该地区的重大问题决策拓展。为使党内意见的集中过程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可以按照问题的不同性质,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记名投票表决和举手表决等三种方式。在人事问题上,应坚持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原则,这既可以杜绝个人说了算的现象,也有利于会议表决情况的保密。对人事问题之外的其他重要问题的决策,可采取有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以改变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时一些委员盲目附和的现象,增强委员的责任意识。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与票决制相关的制度。如票决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票决回避制度、票决监督制度、反馈和申诉制度等,使全委会票决制和这些制度配套实施,整体推进。
第五,建立健全全委会监督考核制度。常委会应主动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对其工作的考核评价。常委会可采取综合性报告、单项性报告等形式,也可采取编发《情况通报》、《常委会议纪要》等方式,不定期地将重要情况及时向委员通报。全委会每年定期对常委会进行考核,并对常委成员进行民主测评,使常委会及其成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勤政廉政,努力工作。与此同时,全委会也要自觉接受党代表和全体党员的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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